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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性文件应符合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2-08-10

(1)每个产品一份证明文件原件。无法提供证明文件原件的,须由文件出具单位确认,或由我国驻产品生产国使(领)馆确认;
(2)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证明文件应是产品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
(4)证明文件应有出具单位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
(5)证明文件所载明的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6)证明文件凡载明有效期的,申报产品的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7)证明文件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