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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发布时间:2021-08-25

申请条件

1. 首次向中国出口兽药,应当由出口方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填写《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申请表》,并按《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 申请向中国出口兽用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3. 申请兽药制剂进口注册,必须提供用于生产该制剂的原料药和辅料、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

4. 原料药尚未取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须同时申请原料药注册,并应当报送有关的生产工艺、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等研究资料。

5. 申请进口兽药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禁止性要求

1. 与尚处于监测期内的新兽药相同的产品,申请人不能证明数据为自己取得的兽药不予受理。

2. 经基因工程技术获得,未通过生物安全评价的灭活疫苗、诊断制品之外的兽药不予受理。

3. 我国规定的一类疫病以及国内未发生疫病的活疫苗不予受理。

4. 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