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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申报资料

发布时间:2020-09-11
一、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以及注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法律责任承诺书;
注册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网站(www.bjsp.gov.cn)进入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国产保健食品变更注册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变更注册申请表、国产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延续注册申请表、国产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进口保健食品转让技术注册申请表、国产保健食品补发证书注册申请表或进口保健食品补发证书注册申请表。
填表前应认真阅读填表说明,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填写内容应规范、完整,不得涂改,并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申请材料相关内容一致。
二、注册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产品研发报告;
四、产品配方材料;
1、按规定配方表示格式列出原辅料名称及其用量。
2、产品配方(原料和辅料)、配方依据应分别列出,内容应完整。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卫生部公布或者批准可以食用的以及生产普通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可以作为保健食品的原料和辅料。保健食品原辅料的使用和审批暂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 号)执行。
4、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应符合《野生动植物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5、真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应符合《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6、核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核酸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7、氨基酸螯合物、使用微生物发酵直接生产、褪黑素、大豆磷脂、芦荟、蚂蚁、以酒为载体、甲壳素、超氧化物歧化酶( SOD )、动物性原料、红景天、花粉、螺旋藻、石斛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8、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应标出产品每种营养素的每人每日食用量,并与《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每日参考摄入量》和《矿物质、维生素种类及用量》中相应营养素的每人每日推荐食用量一道对应列表表示。应符合《营养素补充剂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9、缓释制剂保健食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0、保健食品原料与主要辅料相同 , 涉及不同口味、不同颜色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1、增补剂型的产品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12、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13、以舌下吸收的剂型、喷雾剂等不得作为保健食品剂型。
五、生产工艺材料;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材料;
七、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种类、名称、相关标准;
八、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与注册的药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产品名称与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名称不重名的检索材料;
十、3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样品;
提供的样品包装应完整、无损,应贴有标签,标签应与申报资料中相应的内容一致。样品包装应利于样品的保存,不易变质、破碎。样品应在保质期内。
十一、其他与产品注册审评相关的材料。
1. 样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样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
2. 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委托加工协议原件;
3. 载明来源、作者、年代、卷、期、页码等的科学文献全文复印件。
十二、进口产品还需提供:
1)外文证明性文件、外文标签说明书的中文译本应当由中国境内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与原文内容一致。
2)境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文字,有单位盖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需经所在国(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证明文件、委托书(协议)等载明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3)委托办理注册事务的委托书应载明注册申请人、被委托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及委托书出具日期。